【一案了“燃”】燃气公司是否有权在未参与燃气配套的业主外墙进行管道铺设?

发布时间:2020-06-09 09:21:41    来源:

    村村通天然气作为改善农村群众生活条件的民生工程,可以让农民告别烟熏火燎的厨房,用上节能环保的天然气。但是在工程施工时,未参与工程的业主往往认为燃气公司无权从自家外墙或屋顶进行管道铺设,燃气公司应如何应对?

一、本案当事人
1、上诉人(一审原告):周某

2、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宫水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二、案件事实
    经过施工方案公示后,2015年4月,宫水燃气公司为周某居住的小区安装天然气管道。按照施工设计,管道横向布置在一楼与二楼之间的阳台外墙处。周某等部分业主认为管道安装在阳台外未经业主同意,且有安全隐患。与宫水燃气公司协调无果后,周某诉至法院要求移除天然气管道至小区围墙外。
双方争议的问题是,宫水燃气公司利用住宅楼外墙等共有部分铺设燃气管道是否侵害了业主共有权利、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以及是否侵害周某人身安全、财产安全。
对前一问题,周某认为宫水燃气公司管道距离窗口过近,存在安全隐患,宫水燃气公司认为此次施工经过相关部门认可,符合安全标准,符合法律程序。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周某诉讼请求,没有支持周某要求移除燃气管道的要求。
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三、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宫水燃气公司利用讼争的楼房外墙和支柱铺设天然气管道,其目的是为了积极响应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满足小区居民使用天然气的意愿、降低生活成本、减少安全事故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属合理使用范围,并未对小区公共利益或他人正常生产、生活造成妨害。故周某主张宫水燃气公司利用楼房外墙和支柱架设天然气管道侵害了业主共有权利的理由不成立。
周某对其主张因宫水燃气公司架设燃气管道而致其合法财产权益受损的事实应负责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综合全案证据,因宫水燃气公司在周某所居住的小区安装燃气设备时沿建筑物外墙及支柱铺设天然气管道符合国家《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并未违反相关法律和其他强制性规定,而周某所提交的证据又未能充分有力证明上述损害事实,故对于其诉称本案所涉燃气管道距离窗口过近、危害人身安全以及造成财损失,应予移除并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四、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周某上诉请求,最终未支持周某移除管道的要求

五、律师解析

    本案属于在推行燃气“村村通”工程的过程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老旧小区进行燃气配套改造是为了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但未参与燃气配套的业主,往往认为燃气管道从自家外墙经过会带来安全隐患或影响美观,从而主张燃气公司无权从自家阳台外安装管道。
首先,根据《物权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利用相邻土地、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该条也被《民法典》予以接纳)。因此,燃气公司可据此主张管道铺设的合理性。
其次,建筑物的承重结构部位(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基础等)和外墙面属于住宅的共有部分。业主对外墙部分享有共同共有、使用和管理的权利,只要不对他人的使用构成妨碍和影响,不违背公共利益,就可以进行“最一般性的合理使用”。
最后,根据国家《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6.3.15规定,室外架空的燃气管道,可沿建筑物外墙或支柱敷设,宫水燃气公司在该栋楼安装燃气设备时,沿建筑物外墙及支柱敷设天然气管道符合相关规定,宫水燃气公司在周某居住的住宅小区内安装天然气管道,并未违反国家标准及规定,且未造成相应的损害后果,因此周某主张移除燃气管道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今后燃气公司面临相关情况时,务必提前将管道铺设、费用收取等相关文件和方案进行公示,充分解答居民疑惑,确保与未参与配套设施的业主协调完毕,向其说明工程实施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在开工前,还要提前排查燃气设施的隐患,向业主细致入微地介绍燃气使用的安全常识,广泛开展 “村村通”安全宣传,组织业主进行燃气安全知识讲座,提高业主燃气安全意识,确保业主用气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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